8.2 出廠檢驗
8.2.1 加濕器生產完成后,應進行逐臺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8.2.2 批量生產的加濕器還應進行抽樣檢驗,批量、抽樣方案、檢查水平及合格質量水平等由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自行確定。
8.3 型式檢驗
8.3.1 加濕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試制的新產品定型時;
b)產品結構、制造工藝或材料等有重大改變時;
c)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轉廠生產時;
e)批量生產時每三年進行一次;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產品監督抽查提出要求時。
8.3.2 對于型式檢驗,如在表9規定的所有項目中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機組為不合格品;當型式檢驗發生不合格品時,需加倍抽取,如仍有一臺不合格,則該批機組判為不合格品。
9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標志
9.1.1 每臺加濕器應有產品銘牌,并固定在加濕器明顯部位。且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加濕器名稱、型號;
b)加濕器適用的主要技術參數(加濕量、額定電壓、供水壓力、供汽壓力、水質等);
c)加濕器外形尺寸;
d)加濕器重量;
e)出廠編號;
f)出廠日期;
g)制造商名稱;
h)執行標準。
9.1.2 制造商聲明的測試工況、飽和效率(適用時)、噪聲(適用時)、抗菌防霉(適用時)應在機組銘牌或選型報告等相關技術資料中予以明示。
9.1.3 加濕器涉及的各類電氣裝置應附有電氣線路圖。
9.1.4 加濕器相關部位上應設有運行狀態的標志(如氣流方向、水流方向、指示儀表及各控制按鈕等)和安全標識(如接地裝置、警告標識等)。
9.2 包裝
9.2.1 各類加濕器應按各自要求包裝,包裝前應進行清潔干燥處理。
9.2.2 加濕器在包裝內應穩固。
9.2.3 機組包裝內應隨帶以下技術文件:
a)產品合格證,內容應至少包括:檢驗結論、檢驗員簽字或印章、檢驗日期;
b)產品說明書,內容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準、機組功能段、工作原理、產品結構尺寸和電氣線路圖、安裝說明和要求、使用說明、維修和保養注意事項;
c)裝箱單,內容應列出所有附件。
9.2.4 包裝上應有不易褪色的裝箱標志,且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型號;
b)產品毛重、凈重;
c)包裝外形尺寸;
d)共 箱,第 箱;
e)包裝日期。
9.2.5 包裝上應有防塵、防潮、防雨、防倒置、禁止翻滾、小心輕放等儲運標志。
9.3 運輸和貯存
9.3.1 加濕器在運輸過程中,不應受碰撞、擠壓、拋投、雨雪淋襲。
9.3.2 加濕器應貯存在防潮、防雨、防火場所,周圍應無腐蝕性氣體存在。
9.3.3 收發貨標志和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6388和GB/T 191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