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衛生要求
第四條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附后)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口應遠離建筑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水塔和其他污染源。
第六條 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應清潔、無雜物、霉斑,風口應設置防鼠裝置,并定期清洗空調房間的送風口和回風口,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增設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回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段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過濾裝置;
(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系統應當經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衛生學評價合格的集中空調系統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每兩年對其風管系統進行一次經常性衛生學評價,衛生學評價合格的集中空調系統方可繼續運行。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第九條 對集中空調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由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規定條件的機構承擔,并嚴格按照該規范規定的程序進行清洗和消毒。
第一條 為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衛生要求
第四條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附后)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口應遠離建筑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水塔和其他污染源。
第六條 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應清潔、無雜物、霉斑,風口應設置防鼠裝置,并定期清洗空調房間的送風口和回風口,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增設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回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段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過濾裝置;
(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系統應當經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衛生學評價合格的集中空調系統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每兩年對其風管系統進行一次經常性衛生學評價,衛生學評價合格的集中空調系統方可繼續運行。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第九條 對集中空調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由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規定條件的機構承擔,并嚴格按照該規范規定的程序進行清洗和消毒。




